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
- 更新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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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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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并在宽限期(不少于六十日)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适用对象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内的所有公司股东。
决定机关
公司董事会负责决议并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法律后果
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六个月内未处理完毕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缴纳相应出资。
救济途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失权制度旨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为公司提供便捷的资本充实途径,并促使股东诚信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