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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频繁买卖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获刑,女子频繁买卖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获刑:频繁买卖免税..

  • 更新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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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频繁买卖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获刑并罚款21万元!海南离岛免税原本是国家针对消费者的优惠政策,可有一些人却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组织购买免税商品后进行二次销售牟利。前一段时间,一女子张某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非法牟利获刑!

法院查明,从2019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利用他人免税额度,在三亚某免税店套购了1227件离岛免税品,非法获利约1.5万元,涉嫌偷逃税款共计36.14万余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女子频繁买卖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获刑

1.为什么买卖免税商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于前述案件,不少网友可能会感到困惑,用自己的钱买来东西再卖掉,为什么还会涉嫌犯罪呢?对此,还是得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保护法益、构成要件等出发来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刑法规定的特殊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保护法益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税款征收的制度,其主要法益还是税款征收制度。

我们常见的走私行为是在进出口环节逃避海关监管,主要手段有绕关、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但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两种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中之一便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海关法》等法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由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为对这些货物、物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等目的而实施优惠政策。因此,其流通、使用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流入市场,否则将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税收监管制度等。

前述案件中,行为人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频繁买卖免税商品牟利的行为,就违反了前述刑法规定,进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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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还有一种特殊形式走私是什么?

如前所述,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两种特殊形式的走私,另一种行为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这一种走私方式也是较为隐蔽的。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100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进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像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而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

因此,若是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等将前述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也属于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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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做任何生意,都应当注意合法合规,切勿想着钻“漏洞”。否则,很有可能让自己陷入刑事责任的泥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