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黑救护车上死亡:医生曾停车吃饭,女儿转院在“黑救护车”上死亡,父母讲述事发经..
- 更新日期: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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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2岁女子刘丽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注射头孢类药物后过敏,往北京转院途中,在救护车上去世。
2025年7月1日晚,刘丽的家属发文称,自己的女儿(刘丽丽)因风湿性右腿疼补蛋白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注射了头孢类药物后出现过敏症状,呼吸困难、头痛、呕吐、冒汗等等。医生告知家属转院去北京协和救治,家属称转运的救护车涂装了医院标识,收款10000元没开收据,途中两次氧气不够到处找氧气,且在服务区停车吃饭延误半小时,途中患者去世。
张女士事后得知,当初转送女儿刘丽丽的那辆120救护车系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康急救站”)所有,纯属假冒“吉大一院”的救护车。
当地卫健部门调查得知,当时“仁康急救站”工作人员在“吉大一院”内承接了刘丽丽出院后转往北京协和医院的转运业务,并与刘丽丽家属签署了制式转运协议书,协议书名头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病人转运中心转运协议书”,此外刘丽丽家属签署了转运中心病人病危通知单两份,通知单中写明病情已告知清楚,要求转运,后果自负。
调查还显示,“仁康急救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初那名随车女医生是该急救站花钱临时雇来的。
2021年9月26日,长春市朝阳区卫康局因其擅自执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2021年,张女士夫妻俩将“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起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并申请鉴定,鉴定事项为“吉大一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
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不予受理函,理由是根据现有材料无尸检报告难以明确其具体死亡原因及具体损害程度,故超出该机构鉴定条件和鉴定能力。
该法院又启动备选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机构出具不予受理说明,理由是因鉴定委托超出该机构鉴定条件和鉴定能力,故不予受理。
2022年3月2日,夫妻俩再次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申请对刘丽丽的死亡进行死亡推定鉴定。该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案未行尸检,以我所能力依据现有病历无法明确分析其死亡原因,无法明确评估,故不予受理”。
该法院再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亦然。
针对张女士夫妻俩在此次诉讼中增加的关于对刘丽丽死亡原因进行推定的鉴定请求,鉴定机构认为依据现有材料无法进行死亡原因推定,至此,刘丽丽的死亡原因该法院无法查清,张女士夫妻俩主张她系因注射头孢过敏后死亡的事实,该法院无法认定。
张女士夫妻俩认为,女儿的死亡是因院方医生使用头孢过敏以及120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没有急救设施等造成,张女士夫妻俩状告“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索赔141万余元。
“仁康急救站”辩称,刘丽丽病情恶化时,她父母等均表示放弃治疗,要求转运回长春,已实际支付相应的转运费,足以说明转运途中对她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3年7月19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宣判称,“吉大一院”赔偿约9.1万元,“仁康急救站”赔偿54.6万元。一审宣判后,张女士夫妻俩和“仁康急救站”均不服,他们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6月28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终审判决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女士说,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相应的判赔款,2024年7月16日,夫妻俩向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吉大一院”支付了其判赔款,然而“仁康急救站”仅支付了6.8万元,尚欠47万余元至今没有支付。
2025年6月27日,记者联系上了朝阳区法院执行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已查封了“仁康急救站”名下的银行账号,也查封了其名下的一些车辆,但对方提出了一些调解方案,想以房抵债,但张女士方面要现金,“债务纠纷的话,一般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我们才有抓手去核查。”
她说,他们也很同情张女士夫妻俩,目前此案尚在执行中。
来源:荔枝新闻、华商报大风新闻、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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