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脑梗住院期出走身亡医院赔5万,警钟!老人住院期间私自离院死亡,签了外出风险告知..
- 更新日期: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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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市孤寡老人陈某某脑梗住院,期间独自离院后死亡,患者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对患者离院身亡承担10%赔偿责任。此案虽然审结,但有些事一旦开了口,以后只要医院因为患方自身原因出事,统统都得赔。
宿城区居民陈先生的哥哥陈某某是一名孤寡老人,日常生活由陈先生等三位弟弟照料。2023年8月5日,陈某某因头晕头痛并伴有言语不清等症状,被弟弟们送往宿城区一家医院就医。经检查,陈某某患有脑梗死、眩晕综合征及高血压3级。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经评估给予二级护理。
8月7日一早,陈先生去医院给大哥陈某某送饭,发现陈某某并不在床位。陈家调取医院监控录像后发现,7日夜里1点40分左右,陈某某在住院部走廊内走动;2点30分左右,陈某某出现在医院大院内;3点左右,陈某某走出医院大门。上午9点50分左右,宿城某医院报警。两天后,在距医院3.5公里左右的村庄田间发现陈某某的遗体。经警方认定排除他杀,但未作进一步尸检,具体死因不详。
陈某某的弟弟陈先生说,大哥住院期间,在理应被医护人员照顾和监护的时间段里,一步步走出了医院,走向了生命的终点。家属认为,医院要承担责任,于是将其诉至法院。(到医院看病也不会有感激,出了事第一时间都是找医护、医院的事。)
庭审交锋:医患双方各执一词
2025年4月17日,陈先生兄弟三人诉宿城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陈某某在医院的病程记录第一页载明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医院应安排护理人员每两小时巡视患者,却未能及时发现病患外出,错过寻找病患的最佳时间,最终导致病患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397038元、丧葬费6381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而被告方则出示《住院患者外出风险告知书》及家属签字文件,其中“患者及家属注意事项”一栏处手写载明:“患者住院期间由于年纪较大,脑血管疾病需要专人陪护”。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称,患者离院出走身边无家属陪护,家属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患者和家属以上行为均属于不配合医疗诊疗行为,发生后果完全是原告责任。
医院出示了《住院患者外出风险告知书》《入院患者病情风险评估表》中写明注意事项。
被告委托代理人强调,该医院是普通综合医院,不是专科医院,对于病人没有监护权利。患者家属未尽到监护义务,是造成患者走失的直接原因,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陈某某死亡的风险和可能性。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184.8元。
目前基层医院普遍面临“护理资源紧张”与“家属陪护意识薄弱”的双重困境,该案件也暴露出医患双方在风险认知上的断层;医疗活动中,住院患者擅自离院并发生意外的事件屡见不鲜,这背后涉及的责任认定与 “监护权” 归属问题,常常引发激烈争议。患者一旦住院,便与医院形成了特定的医疗服务关系,然而,住院期间的监护权,究竟是紧握在患者家属手中,还是由医院承担?
从法律角度看,监护权通常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或法律规定产生,一般由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医院的核心职责是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虽然在医疗过程中会对患者的身体状况予以关注,但其行为并不等同于拥有监护权。在多数情况下,患者家属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患者仍负有主要监护责任。
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医院与患者及其家属均需采取积极措施。医院应强化告知义务,在患者入院时明确告知是否需要专人陪护,以及离院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和后果;规范护理工作,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要求巡视患者,及时发现患者异常情况;加强应急处置措施,一旦发现患者私自离院,立即按照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联系家属、查找患者、报警等。患者及其家属则应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不必要情况下尽量避免患者外出,若确需离院,应提前告知医院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家属要切实履行陪护责任,特别是对于年老体弱、病情严重或无行为能力的患者,更应时刻陪伴左右,密切关注患者状况。
医院与患者家属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为患者的健康与安全负责,通过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为患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治疗环境,最大程度减少因患者离院引发的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