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遭未牵绳大狗撕咬应激咬伤主人,威楚说法 | 遛狗不牵绳,爱犬“惹祸”谁担责?
- 更新日期: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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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见的是
动物伤害人导致
侵权责任纠纷
但是如果遛狗不牵绳
出现了“狗咬狗”的情况
该怎样处理呢?
近日,姚安县栋川派出所、司法所联合调解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导致“狗咬狗”的矛盾纠纷。
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四遛狗时均未牵绳,双方犬只发生撕咬。李四的大狗将张三的小狗咬伤,张三为此支付宠物医疗费六千余元。张三要求李四赔偿全部费用,李四则认为,张三家的狗价值五百元,且张三遛狗未牵绳,也有过错。双方就赔偿多次协商未果。
为息事宁人,栋川派出所、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指出,双方作为饲养人,均因未按规定牵绳(及佩戴嘴套)而存在管理过错。李四提出的张三实际损失远远超过犬只经济价值的问题,张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经济损失客观存在。经过调解员释明法理,分析案情,阐明了双方的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达成协议,由李四赔偿张三损失二千元,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广大宠物饲养者,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养宠物,遛狗牵绳、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必不可少,做到文明养宠物,维护和谐有序的公共生活环境。
审 核:陈 颖
编 辑:夏明雄
来 源:姚安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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