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怕儿媳争房产指定儿子个人继承,怕自家财产被子女配偶分走?“防儿媳女婿”条款了..
- 更新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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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国人普遍重视家族传承,做父母的攒下一份家业后,要么在生前就赠与给自己的子女,要么在百年后由自己的子女继承。这是人之常情,也是社会常态。
做父母的也没有不盼着子女好的,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家庭和睦、幸福一生。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悲欢离合。有结婚就会有离婚,总有些子女会因为各种原因离婚的。
如果子女离婚,按照父母的想法,总归希望自己子女能多分些财产,也不希望自己赠送给子女的财产或者遗留给子女的遗产被子女的配偶分走。
毕竟,离婚一般意味着夫妻感情不好了,双方有一定矛盾;离婚后,子女的配偶也和子女没关系了,是外人了。
但是,估计大多数父母都想不到:自家孩子在结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为【夫妻共同财产】条款,依据该条规定,一方在婚内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另一方也有份,婚内可以共同所有使用,离婚时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听上去挺气人的吧?离婚肯定是感情不好了,过不下去了。凭什么自家亲友遗留或赠与的财产,对方还要分一半走呢?
没办法,法律规定的。虽然这条法律规定有点不符合一般老百姓的“想当然的常识”。
不过还好,法律也没一棒子打死,还是留了一条缝的,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这一项规定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为【夫妻个人财产】条款,依据该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上述两种情况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
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本身是为了保护夫妻之间平等的地位,即夫妻之间分工不同,共同为家庭贡献,夫妻财产应当共有。根据这一精神,如果夫妻一方因为在婚姻期间为他人付出而得到了继承与赠与的财产,由于夫妻共同体的缘故,正常情况下另一方也间接担当、付出,故对于配偶所获得的继承财产或受赠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的继承、赠与当中,主要是基于夫妻一方的身份关系、亲情友情,以及及赡养、帮助他人而得到的继承财产与受赠财产,而与夫妻一方是否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继承人、出赠方有时也只想让夫妻一方获取继承财产与受赠财产,并无让夫妻双方都受益的想法。
有基于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例外规定,灵活处理了类似问题,更符合法理人情,也更尊重被继承人、出赠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更符合被继承人、出赠方的真实意思。
因此,如果不想自家子女在婚内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便宜了那个可能会对自家子女不好的配偶,就必须有言在先。否则,适用法律规定的话,可就不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了,不想便宜对方也得忍痛分割了。
因此写一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包含“防儿媳女婿条款”的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是十分重要的。父母不希望这些东西派上用场,但有备无患,离婚不怕。
关于继承的提示
提示一
发生继承时,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就适用法定继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法定继承而来的财产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想不让子女的配偶来分自家子女继承的财产,必须写遗嘱。
提示二
立遗嘱时必须要在遗嘱中体现“防儿媳女婿条款”。
参考文本:本人张有财(身份证号XXXX)名下财产若干,本人去世后由全部本人儿子张望天(身份证号XXXX)继承。张望天所继承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他的配偶无涉。
关于赠与的提示
提示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他人赠与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那受赠所得的财产就是个人财产。所以,要想不让子女的配偶来分自家子女受赠的财产,必须写赠与合同。
提示二
签订赠与合同时必须在合同内容中体现“防儿媳女婿条款”。
参考文本:本人张有财(身份证号XXXX)名下财产若干,本人现将这些财产全部赠与女儿张望云(身份证号XXXX)。张望云所继承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她的配偶无涉。
因为忌讳,因为不懂,因为觉得没必要等种种原因,中国老人立遗嘱的并不算多。但是立遗嘱真的能有备无患,且有益无害。遗嘱可以避免自己身故后,自己的继承人矛盾激化,发生纠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遗产;可以保护自己想保护的人的权益。
比如可以通过“防儿媳女婿条款”避免子女的配偶离婚时分走子女继承的遗产。
同样,父母赠送财产给子女时,也很少会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送人东西还要签什么合同?自家人,搞那么复杂干吗?
殊不知,有言在先是真的好,可以通过“防儿媳女婿条款”避免子女的配偶离婚时分走子女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财产。
你知道也好,不知道也好,法律规定就在那里,不因你的懵懂而不适用于你,也不因你的意志而转移。
如果你知道了相关法律规定,最起码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做出相对有利的选择,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就在你身边,伴你一生,无可逃避。所以,不论是不是专业人士,了解一点儿法律知识总归是没错的,有备无患,有患不慌。
(全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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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上海民商事律师,得闲码字。